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部门,税务机关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
物流公司暗藏非法交易
2014年5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当地一家物流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这家物流公司里,检查人员发现了多家外贸出口企业的空白协议书和便函用纸。
为查清这些空白的协议书和便签纸到底用在什么地方,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电脑数据库进行破解之后,还原了戴氏物流公司自2011年到2013年的货运数据。随着这些数据的恢复,一个由出口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和物流公司合伙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戴氏物流公司的客户,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外的个体商户,他们零星采购的货物并不在出口退税的范围之内。戴氏物流公司首先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修改货运提单和报关单等内容,把这些货物的持有人以黄氏公司等多家进出口企业的名义出口报关。通关之后,再将可用于申请退税的报关单证出售给黄氏公司等进出口企业,并按出口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买单”费用。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黄氏公司在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违法行为,骗取出口退税316.55万元。
2014年12月,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黄氏公司作出收回已退税款316.55万元的处理,处骗取退税金额一倍的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最终,黄氏公司负责人黄某源因公司骗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30万元;该公司业务员黄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30万元。
黄氏公司等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为惩戒此类涉税违法行为,2015年4月,厦门市国税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包含黄氏公司在内的3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联合惩戒参与部门。
在收到这份税收违法“黑名单”之后,厦门市银监局立即启动惩戒机制,发文要求各金融机构对违法企业采取惩戒措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接到通知之后,及时结清了对其中一家违法企业的7笔融资性保函业务,金额累计人民币1.39亿元。
除此之外,厦门市财政局、检验检疫局、厦门海关等多家单位也相继对该企业作出降级、扣分、收回已发补助等处理决定。
部门联合惩戒出重拳
依法诚信纳税是现代文明的一个象征,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同时还是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内在要求。2014年7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正式出台;同年12月,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等21个部门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决定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黑名单”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改过去“一罚了之”“信息孤岛”“单兵作战”的状态。
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局和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又对合作备忘录进行了“双扩围”,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参与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工作提档升级。
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有效发挥了“组合拳”的威力,使失信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声誉、个人信誉乃至商业机遇。
食品厂一念之差上了“黑名单”
2014年12月,山东省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根据稽查选案税收风险监控提示,对青岛某食品厂的申报信息与企业银行刷卡信息进行仔细比对。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可疑之处:青岛辖区的一家食品厂在2010年到2012年期间申报销售收入与银行刷卡记录相比差距巨大。检查人员怀疑该企业有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
检查人员立即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然后电话通知企业到稽查局,并带上相关的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等会计材料。但该食品厂负责人孙某却表示相关账簿在一场火灾中被烧毁,无法提供。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一方面稳住孙某,另一方面通过外围继续了解情况,并对孙某的“下游”销售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取证,检查人员发现,孙某成立的这家青岛食品厂下属的业务单位非常多,销售金额也非常大,已远远超过了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核定的销售收入金额。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孙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以期找到其他证据线索。
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两个装有销售收款单和现金收据的箱子。经统计,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食品厂共开具《销售收款单》《现金收据》等账外经营资料9407份,单据记载的销售金额合计4080余万元,超过税务机关对其核定的22万元应税收入180倍。在铁的证据面前,孙某终于向税务机关承认了其采取银行刷卡、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的方式向个人销售货物、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经过最终的检查认定,该企业偷逃税款达到了570万元。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青岛市国税局将该企业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同时根据与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约定,该局将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向这些部门进行了推送。
然而,面对可能受到的惩戒措施,孙某似乎并不在意。随后,孙某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迅速将公司注销,重新在原地址注册了一家新公司。
孙某以为换了“马甲”就可以不受“黑名单”的影响,继续经营,逃脱联合惩戒。除此之外,孙某还准备申请进出口资格,以便扩大生产规模。可是,很快孙某就发现,各种麻烦事依然没能躲过去。公司生产急需一笔贷款,到银行去办理贷款。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很快能办理完毕,但这一次孙某却被银行告知说不能贷款,理由就是企业因纳税存在问题被列入了“黑名单”。
随后,孙某受到的其他惩戒措施接踵而至。青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国税局推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后,把孙某的企业降为D级来进行管理,也就是要实施重点监管与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另外,孙某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已被推送至多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这将是孙某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就要公开曝光,税务机关会对这些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纳税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并相应地采取限制发票用量,提高纳税评估、税务检查频率等一些从严管理的措施。同时,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会对这些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融资信贷等一些联合惩戒措施。
截至2017年2月底,公安机关累计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手续898人次,实际阻止出境60人次;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1576户“黑名单”当事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金融机构对1983户“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财政部门限制1974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1918户“黑名单”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海关对1767户“黑名单”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1579户、1454户“黑名单”当事人在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限制1575户“黑名单”当事人相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制度,是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生动案例,是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法制化的具体实践。国家治理除了信用信息,还需要体量更大、更广泛的监管信息和部门协同。因此,这项制度为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同时也是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治理运行机制。税收治理在促进国家治理这个大舞台上的发挥空间也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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