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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制度
2017-06-19 09:07:44 来源:昆明日报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在昆明市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制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在昆明市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制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红名单”可享7种激励

《办法》明确,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红名单”发布内容,以及企业、个人有7种良好信用记录之一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评估审核后,可列入昆明市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具体说来,这7种良好信用记录包括:各行业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获得全国、省、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被评为“中国好人”“云南好人”“昆明好人”的;被评为全国、省、市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的;被评为全国、省、市热心慈善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根据《办法》,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可享有7种联合激励措施,即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企业日常巡查检查;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职称评定、评级评优、干部使用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5种行为被列入“黑名单”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黑名单”发布内容,以及企业、个人有5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经评估审核后,可列入全市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具体说来,这5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工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拒服兵役不得录为公务员

明确5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同时,《办法》还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四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

其中,在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就明确了8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在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办法》明确,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拒服兵役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公布期限一般为一年

除明确激励和惩戒措施外,《办法》还致力于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联动机制,对经公开发布的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中的企业和人员,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进行曝光,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红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一年,行业有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期限,公布期限届满,停止相关信息公布。荣誉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的有效期。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惩戒时效为5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发布期间,守信主体如出现失信行为,经评估审核后,撤销其守信“红名单”。“黑名单”在曝光期内,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向发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发布单位认可后,可提前停止有关信息曝光活动。

《办法》自6月7日起实施。

支招

四步维护好你的信用记录

来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今年1—5月,昆明市两级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921人次,其中一些被执行人由于乘坐不了飞机、高铁,贷不了款,办不了工商税务证照等,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

事实上,除有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出境等措施外,在日常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信贷业务,甚至找工作、单位评优、对外担保、市场准入、任职资格核准、出国签证等方面都会查询到个人的信用报告。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副处长乔政府从四个方面给出了建议,以建立和维护好自身信用记录:一是诚信履约。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信用卡透支额;按时履行合同和相关约定;二是注意防范。发生信贷业务时准确填写本人基本信息,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后及时到金融机构更新,避免因通知不到产生逾期;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不要轻意借与他人,以免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损害自己信用;三是加强关注。不定期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渠道包括人民银行查询网点现场查询、互联网查询及尚在试点的网银查询,发现有错误、遗漏的,及时向产生错误信息的银行申请更正;四是及时纠错。若已产生不良记录,尽快清偿欠款或终止不良行为。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关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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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昆明”6月14日上线

发布18条“红名单”15条“黑名单”

6月14日,作为昆明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主窗口的“信用昆明”网络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并在首日发布了18条守信“红名单”和15条失信“黑名单”,一批企业和个人上演了“红与黑”。

登录“信用昆明”网络平台,不难发现,该平台共设计了信用动态、红黑名单、双公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政策法规等栏目。在其中的红黑名单中可以看到,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获得者鹿斌等企业和个人名列守信“红名单”之中;云南运峰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滇情园餐饮有限公司、云南西部水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因为偷税、拖欠工资、检测数据作假等原因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在6月14日举行的“信用昆明”网络平台启动仪式暨“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发改委副主任梅俊辉详细解读了“信用昆明”的来龙去脉。在他看来,网络平台建立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位一体的“信用昆明”框架体系,是“互联网+政务”理念的充分实践和体现。今后,“信用昆明”不仅是全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主窗口,也是各部门、各县区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

梅俊辉介绍,“信用昆明”网络平台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以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为切入点,通过汇集、整理市级各部门掌握的,可公开的企业、自然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市重点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与数据整合。它将为全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为建立全市协同监管机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重要保障,进而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目前,‘信用昆明’网络平台已收集到企业信用信息75万余条,非企法人信用信息224条,个人信用信息4191条,行政许可信息31412条,行政处罚信息2322条。平台将法人和个人信息全部联系起来,可通过企业信用代码和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信息查询。”梅俊辉表示,6月底,“信用昆明”将发布第2批红黑名单,并将逐步形成定期发布机制。

5.2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00户企业在贷款招标等方面受限

6月14日,记者从昆明市工商局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有5.2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有近2000户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在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获取交易机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

昆明市工商局副局长邓永斌介绍,自2014年10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企业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年度报告,逾期未报将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外,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错误或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开始阶段许多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重视不够,但随着各单位、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及信用约束的不断推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严重后果逐渐显现。”邓永斌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昆明市约有5.2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近4.8万户是因未按时公示年报信息,占了总数的92.3%,另有近2000户企业因被列入异常名录而在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获取交易机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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