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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州:联手打击不诚信行为
2017-06-26 09:48:49 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黔西南州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黔西南州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如经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进行银行存款以及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辆、企业及股权情况调查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财产不足以偿清债务的,对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退休、出境定居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意见》要求,企业破产必须先清偿欠缴公积金,即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10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破产分配方案将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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