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六届一次会议召开,广元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刘少敏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到后期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条款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议案》。
建立住房公积金 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建设,打击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对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
凡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5年内将取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于骗提公积金的,将责令全额退回;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将责令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公积金的,将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所欠公积金。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将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予以专门标注登记,力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新增提取公积金 可用于支付物业费
2015年6月5日,广元市政府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其中10条措施涉及到住房公积金,有效期至今年6月30日。为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广元市住房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在原10条措施中,将保留执行4条,修改完善5条,废止1条,新增1条。
在修订完善5条中,对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需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才能申请首付30%的公积金贷款。对于申请公积金购买普通住房的,双职工贷款限额100万元,单职工限额60万元。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申请额度由40万元降低到30万元,贷款期限由最长5年调整到最长8年。
为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将新增开展提取公积金支付自有住房物业费的条款,每人每年提取不超过5000元。同时,还废止了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仍可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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