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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制度笼子防范债转股背离政策初衷
2017-08-11 08:33:11 来源:证券时报
银监会出台的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就是从债转股实施机构经营管理的角度,对银行从事债转股业务进行规范。

8月8日,“千呼万唤”的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从机构发起设立的条件、股东资质、业务经营范围、风险防控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细化,为稳步推进新一轮债转股创造政策支持环境。

债转股并不是简单地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投资,这个过程涉及到转股资金来源、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处理、股权退出时的转让监管等多个环节,这些都需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明确。东方资产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银行受访者对债转股持“观望”态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政策不明朗,导致市场不敢放手去干。

银监会出台的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就是从债转股实施机构经营管理的角度,对银行从事债转股业务进行规范。从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银行从事债转股业务的态度是鼓励且审慎的,审慎原则在以下几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是对发起设立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设定的门槛较高,如要求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100亿元,主出资人必须是银行且出资比例不低于50%等。对发起股东资本实力设置高门槛,就是为了保证参与机构能有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避免“一哄而上”。

二是明确了实施机构的主业是债转股,并设定主业占比或营收不低于总业务50%的红线。此外,还要求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实现真实出售,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银行在获得债转股的金融牌照后,出现不聚焦主业,借债转股牌照从事帮助母行掩盖不良资产、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异化了实施机构成立的初衷。

三是对转股企业设置“红黑名单”,明确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的失信企业等四类企业不得实施债转股,防止债转股成为企业拖延债务偿还、无效“续命”的手段。

不少银行业人士曾向记者透露,在国家提出债转股的想法后,就有一些僵尸企业游说地方政府,想借债转股的机会恶意逃废债,为自己“输血续命”。这种做法不仅挤占了符合转股条件的企业资源,更是存在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助长企业逃废债风气、将债务风险后延等危害,可谓后患无穷。

不过,严防债转股的大门向僵尸企业敞开,除了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债转股项目监管把关外,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严堵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真正实现银行和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这也是此轮债转股与上一轮的最大区别。

债转股的政策初衷,是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缓解债务负担,同时帮助银行化解潜在的信贷资产风险,因此,政策制定者在出台激励措施的同时,更应注意防范银行和企业等参与主体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扎牢制度的笼子,保障债转股能按政策设立的初衷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而不是异化成银行和企业借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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