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山东省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今年在18个领域开展两批次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工作,对诚实守信主体采取16项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29项惩戒措施。在全市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在重点领域建立信用“红黑名单”
“红黑名单”制度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对象是“红名单”,惩戒对象是“黑名单”。
《办法》规定,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良等级的,以及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信息主体将被纳入守信“红名单”,并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对诚实守信主体,相关部门将采取7类16项具体激励措施,主要包括实行“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优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优先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等。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等领域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有非法占用土地、逃税骗税、非法集资、传销、无证照经营、恶意欠薪、散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等行为的,都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对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将采取11类29项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参加评先选优、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限制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限制行业准入、限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从严银行信贷审批等。
对失信被执行人,威海市民航局、铁路局将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将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都将被一并公开。
改进良好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上了“黑名单”,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法人,行为都会受限。但是,如果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内积极改进,就有机会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将被移除“黑名单”,恢复享受相关权利、政策和服务。相应地,如果“红名单”上的行为主体出现失信行为,经核实后也将被移除“红名单”,并取消相关激励措施。
《办法》规定,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非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有信息提供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息提供单位会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
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职能部门将信息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前,会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并听取意见。信息主体对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红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失信信息主体在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失信信息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信息提供单位会及时设定移出日期。
市民可在18个领域查询信用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具体落实《办法》,近期,威海市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推动联合奖惩工作的落实。
《威海市级查询使用信用记录事项清单(2017年版)》已经编制出台,可在全市45个部门的263个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涉及评先选优、干部任用、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财政性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信贷审批等领域,推动在全社会营造起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威海市还出台了《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确定今年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税收等18个领域开展两批次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工作,并在全市建立起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工作机制。
据了解,随着《办法》的逐步推进,市民将可通过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相关领域的信用情况。例如,当到某家餐馆就餐时,输入餐馆名称,即可查询该餐馆是否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惩治或奖励。今后,威海市还会适时推出相关的手机APP,实现信用情况掌上查询。
“红名单”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守信“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
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良等级的;
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激励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
在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优惠政策时,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
在教育、就业、创业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干部选拔、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黑名单”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服务等方面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有非法占用土地、林地、海域等自然资源,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的;
有逃税骗税、非法集资、传销、无证照经营、恶意欠薪、散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等行为的;
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
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
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约束和惩戒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限制参加评先评优或撤销既得荣誉;
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
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作为金融机构严格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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