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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017-08-30 08:43:54 来源:中国信用
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 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财政部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针对失信当事人提出6个方面39项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 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
《备忘录》指出,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油作业;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原油加工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或取消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或暂停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暂停成品油加工出口业务、暂停安排进口允许量或出口配额,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等。
同时,各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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