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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格尔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11-21 09:12:53 来源:青海省格尔木市门户网站
为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不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青海格尔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922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为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不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及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省、州、市级典型企业和个人,将其所受表彰等荣誉信息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先进典型信用记录,并及时通过格尔木市政府门户网站、格尔木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文体广电局、环保局、公安局、司法局、各行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格尔木支行、海西银监分局格尔木办事处、格尔木日报社)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继续深化在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意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格尔木支行)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环保、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和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开发面向全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信易贷”守信激励产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积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推动“银税互动—激励守信”工作开展,推出更多类似“银税互动-银税贷”、“银税互动—税易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多样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格尔木支行、海西银监分局格尔木办事处)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单位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级信用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以及各部门评选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表彰并推荐诚信会员。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向格尔木市政府门户网站推荐报送守信激励典型案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格尔木支行、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七)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1.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运输(超载超限)、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劣影响或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性补贴资金或谋取中标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3.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司法局、公安消防支队、人行格尔木支行)

(八)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金融办、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格尔木支行、海西银监分局格尔木办事处)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和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级信用网站以及格尔木日报、格尔木电视台等主要媒介向社会公开披露,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同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人民法院、总工会、妇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局、财政局、司法局、各工行委、格尔木日报社、人行格尔木支行,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信访局、总工会、团市委、红十字会、人行格尔木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全市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常住人口信息作为重要依托,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人行格尔木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十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多部门协同、跨地区联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明确执行惩戒措施的具体期限。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实现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行格尔木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格尔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格尔木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加快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各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等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市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团市委、人行格尔木支行,其他有关部门)

(十六)探索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及跟踪问效机制。1.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2.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反馈到格尔木市政府门户网站,利用其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

(十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人行格尔木支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体广电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其他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行格尔木支行人员组成,所有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认真研究格尔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问题,拟定重大政策措施及发展规划,并根据各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鼓励先行先试。鼓励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市政府将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710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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