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以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针对个别职工以提供伪造、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相关部门,采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或移交司法机关等方式。目前,洛阳市已有15人被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5年内暂停受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通告》显示,近期,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审计稽核时发现,个别职工以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结婚证》《户口簿》《医疗诊断证明》及住院结算收据等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个别非法中介以收取高额代办费为目的,为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上述行为违法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重地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同时危害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为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按规定将单位失信信息上传“信用洛阳”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对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一经查实,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退回全部骗提资金,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按规定将个人失信信息上传至人行征信系统。
对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业务办理网点等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和审核力度。
目前,经查实,洛阳市已有15人被通告。他们的失信信息将从12月1日起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5年内暂停受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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