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进“黑名单”后,11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人社部等3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列入“黑名单”后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惩戒措施?如何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今天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启动之际,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人社部相关负责人。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将纳入“黑名单”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效明显,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1.6万件,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6.6亿元,涉及劳动者249.1万名,同比分别下降37.5%、27.7%、16.1%。
“这组数据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拖欠工资的案件数、涉及人数、金额明显下降,欠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欠薪现象大量存在,249万劳动者被欠薪,这不是个小数目,不能掉以轻心。”邱小平告诉记者。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王程介绍,《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惩戒措施?
——不仅要受行政处罚,还面临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
“当前,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邱小平说,此次专项检查将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情况。
王程介绍,“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
同时,《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明确对纳入“黑名单”的,按部门职责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30项具体惩戒措施。
如何动态管理“黑名单”
——首次被列“黑名单”期限为1年,再次列入期限为2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王程介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王程指出,一方面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现在,我们已经织密织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制度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好跟这次专项检查衔接上,一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我们会及时列入,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邱小平告诉记者。
邱小平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全面摸清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底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解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农民工拿到自己的辛苦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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