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抑制质量失信行为,特别是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树立消费信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极其重要。
近日,浙江出台《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8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
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统称生产经营者)名单。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后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管理对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
1.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
5.三年内实施同类质量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
6.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情节严重的;
7.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情节严重的;
8.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值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或性能指标要求的。
管理方式: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建立省本级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汇总浙江省名单。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建立市本级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汇总全市名单。
县(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质量失信名单具体管理工作。
名单公布
●公布渠道:
通过新闻媒体或省、市、县(区、市)政务和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布时间:
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各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将其信息从政务网站公布的名单中删除。
惩戒措施
对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各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并在决定书中载明:
1.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
2.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进行重点审查,取消“先证后核”;
3.对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任何评先选优等表彰申请应给予一票否决;
4.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名单通报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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