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0日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悉,该《指导意见》为国内首个省级层面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指导意见》以住房保障相关个人和单位为主体,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界定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住房保障相关主体诚实守信、遵规守矩,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信用环境。
《指导意见》规定,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按照积分分为3档:轻微失信、信用较差、信用极差。各地可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多少、情节轻重,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确定积分区间。
其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并通过“承诺书”“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各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据规定,各地应遵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要求,根据信用评价档次分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予以处理。对于住房保障对象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表现良好的,各地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河北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各地应按照标准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信用档案信息只用于记载发生失信行为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
这12项个人失信行为要看好
在《指导意见》中,以列表形式详细规定了河北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基础目录,其中涉及个人失信行为的有12项,涉及机构失信行为的有6项。其中,12项个人失信行为包括:
1、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2、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被认定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3、在申请审核及分配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的;
4、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状况,被查实其实际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或者实际收入或财产超出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
5、因住房、经济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按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应当退出住房保障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6、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经查实后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或退还租赁补贴资金的;
7、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违规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8、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违规使用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
9、在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关检查的;
11、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的;
12、因失信行为而被惩戒后,一年内又发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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