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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发布 严重失信人员不得报考
2018-05-02 09:30:12 来源:信用中国
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发布。司法部表示,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比起司法考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有五方面新变化。

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实施办法》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这些规定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

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有新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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