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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发布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2018-05-03 09:06:39 来源:信用中国
此外,《意见》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的触发反馈机制,在信息使用上有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对在失信联合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可向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近日,从安徽省芜湖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获悉,芜湖市政府发布《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今年起,在芜湖的企业、社团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意见》所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根据《意见》,失信主体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比较严重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四类,原则上以失信主体在1年内受到的某一行业行政处罚次数和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对行业领域内失信主体难以用行政处罚类别进行分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用制度、行业上位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意见》还规定,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或简易程序罚款2次(含2次)以下情形的,定为一般失信主体。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简易程序罚款2次以上或一般程序罚没款2次(含2次)以下情形的,定为比较严重失信主体。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3到5次一般程序罚没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情形的,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同一失信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6次以上(含6次)一般程序罚没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主体。

对一般失信主体,失信主体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供相关部门查询参考;不列入行业领域内免检、免审范围;自归类之日起,1年内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本行业评先评优,对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不予推荐。

对比较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和特别严重失信主体,将采取以下联合惩戒:

1、将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将其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芜湖”网站向社会公布;

2、不予享受审批绿色通道;

3、将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力度,在“双随机” 抽查中将其自动列为必检对象;

4、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5、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行业准入;

6、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性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其取得市域范围内政府供应土地;

8、依法限制其发行地方企业债券;

9、不予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转报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转报的项目;

10、依法限制其享受市级财政性补贴资金支持;

11、依法限制其享受社会保障金支持;

12、依法限制其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

13、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评先评优,对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不予推荐;

14、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关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将其失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意见》规定,上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针对比较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期限为1年,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期限为2年,针对特别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期限为3年,同时将特别严重失信主体纳入行业“黑名单”。

此外,《意见》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的触发反馈机制,在信息使用上有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对在失信联合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可向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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