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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5-21 09:27:00 来源:信用中国
对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信用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将按照职能分工,依法采取限制购房、贷款、乘飞机等联合惩戒措施。

日前从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获悉,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拟订《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提出,对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信用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将按照职能分工,依法采取限制购房、贷款、乘飞机等联合惩戒措施。

《条例(送审稿)》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必要、及时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守信主体,将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减少抽查频次;依法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送审稿)》明确,失信信用信息主体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等其他行为的失信行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该信用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失信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信用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可以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条例(送审稿)》提出,甘肃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失信信息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使用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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