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近日,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青海省广播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经青海省广电局主管部门批准,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广播影视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诚信红名单公示有效期3年。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3年。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在省广电局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以及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公示其相关信用信息;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其受表彰的结果;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省广电系统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广电执法部门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在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地方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省广电局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以及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进行公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政策试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不享有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优惠政策;限制参加全省各级广电部门关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全省各级广电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项目建设、公共资源分配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失信“黑名单”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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