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建、人社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监督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暂停施工,对因上述问题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通知要求,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市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
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人社、住建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人社、住建部门应提前公布与本部门签订有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当地商业银行名单,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工资专用账户设立银行,开户后向项目所在地人社、住建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用于发放工资的工程款,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
深化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各市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积极开展保证保险示范试点,逐步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全面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或担保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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