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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多部门联合惩戒 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亮剑”
2019-04-16 08:22:28 来源:信用中国
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接受住建、民政、公安、金融等多个部门联合惩戒。

为推动市区住房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及管理工作,连云港市住建部门于近日发布《连云港市市区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接受住建、民政、公安、金融等多个部门联合惩戒。

该《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不含赣榆区)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为家庭)以及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办法》指出,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失信行为进行记载与管理。住房保障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包括家庭失信行为和单位失信行为两类,且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

其中,家庭有违反保障性住房小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拒不配合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的;拒不配合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年度审检的;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年度审检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变动情况的;拖欠房屋租金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等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家庭有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的;拖欠房屋租金12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违规出租、转让、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的;经公安等部门认定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有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材料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为已享受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农村收益的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有协助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试图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拒不整改等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方式联合惩戒: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暂停评优评先;可作为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的参考依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方式联合惩戒: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可作为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的参考依据;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限制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为3年。失信家庭在有效期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关于信用的修复问题,《办法》指出,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后,信用自动修复。对于失信家庭或失信单位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书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提前修复信用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若需修复的,由市信用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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