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民政部:对三类能履行而不履行抚养责任父母失信惩戒
2019-07-11 09:25: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7月10日,民政部举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请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副司长倪春霞等介绍《意见》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意见》提出的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具体出于什么工作考虑?
高晓兵表示,对儿童的抚养责任首先是父母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责任。政府保障的是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儿童。父母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
高晓兵指出,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必须给予失信的联合惩戒。这是要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意见根据有关的规定,主要对三类人员实行失信惩戒。
第一类是恶意、故意弃养孩子的父母,这类父母是有条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第二类是长期不与家庭和孩子联系的父母,这一类的情况我们经常在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当中可以看到;第三类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的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监护人。
高晓兵称,对这三类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有利于教育引导和警示失职父母依法履行责任的义务,有利于督促失联父母及时与家庭联系,有利于保证各方面的资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
高晓兵强调,这些措施不是唯一的处罚措施,如果以上三类人员违反了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将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相关文章
- 证监会: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将实施 2019/07/10
- 海口:被解约拒不退出的物业或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2019/07/10
- 2018年河南省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2019/07/10
- 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 2019/07/10
- 北京检察机关强化虚假诉讼监督 2019/07/10
- 2019年两会“信”相关
- 信用生活 奋进中国
- 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多重要?这些法律草...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
-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
- 诚信建设万里行
- 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联网+...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成立大会暨商务信用建...
- 聚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指导意见
- 信用助力慈善还需法治护航
- 国富泰邀您乘坐G2017高铁 201...
- “诚信春运”:让回家的路更加温暖
- 聚焦2017电商诚信新进程
- 2017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用体系建设...
- 第六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成功在京召...
- 公务员诚信建设 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
- 共享单车火爆的背后 折射出诚信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