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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诚信管理覆盖科研全流程 实行四级科研信用等级管理
2019-07-15 09:10: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下步温州市科技部门将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提升温州市科研活动相关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近日,《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该办法,依托温州“科技大脑”平台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将诚信管理嵌入科研管理各个环节,实现全流程管控,实行A、B、C、D四级科研信用等级管理,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从源头上预防、遏制科研腐败和不端行为,夯实科技创新基石,厚植精耕创新沃土。

诚信管理覆盖科研管理全流程

诚信,被常年在科研一线的工作人员看做是科学研究的“生命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离开了科研诚信,创新就会受到质疑。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市科技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出台实施该《办法》,并设立市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改革绩效处),推动科研诚信管理专业化常态化。

温州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科研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会有不端行为的出现,为此《办法》明确将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包括申报推荐、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估等科研活动全过程,“将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的始终,不留死角,不仅惩戒踩‘红线’者,而且对处于‘灰色地带’者也形成威慑。”

该《办法》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实行四级科研信用等级管理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科研活动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研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建设,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科研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详见制图)。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C、D级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例如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抄袭、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共10条不良行为被列入c级界定。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如果已经作出C级违规行为,同时还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等五种处理,将纳入(D类)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被上报至市级信用主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温州系统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市科技行政部门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建立联合奖惩与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规定,温州市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市科技资源配置、项目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研活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核。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温州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科研诚信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科研环境,既包括政策环境,也包括文化环境,两者间相互促进。下步温州市科技部门将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提升温州市科研活动相关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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