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按照“全面归集、促进共享、推广使用、确保安全”的立法思路,确立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全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活动,有助于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信用信息大数据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市场监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为“放管服”改革提供保障。一是将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的情况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确保对告知承诺、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形成管理闭环。二是将“负责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不真实或者严重错误咨询服务成果被依法处理的信息”纳入失信信息,为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三是将查询、共享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公共服务、人员招录等各个环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放管服”改革中应用。
坚持“五个一”为统领,建设科学统一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为确保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规定》明确“五个一”:一是制定“一个目录”,通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信息归集范围和要求;二是建立“一个系统”,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三是建设“一个网站”,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四是使用“一个代码”,建立统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公共信用记录准确归集到信息主题的名下。五是建立“一个档案”,针对公务员、律师、医生、教师等重点人群,建立职业信用档案,推动个人诚信建设。
鼓励信用信息使用应用,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社会氛围。一是畅通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渠道,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向行政机关提供其依法记录、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二是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不设期限限制、不收取费用,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可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注重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建立完善失信治理机制。一是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情况;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前,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理由和依据。二是加强隐私保护,明确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一般不对外公示。三是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条件以及异议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自新;严重失信主体经信用修复后不具备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名单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规定》的出台,为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接下来,广州市将进一步制定方案,明确各区、各部门责任分工,明确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和使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目录、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指导性规范、各领域信用修复规范等配套制度的时间表,保障《规定》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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