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济南市政府网消息,《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济南拟规定,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将记录
《办法》拟规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记录的信息。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取得授权外,信息提供主体不得征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政务共享、授权查询方式披露。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行业协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依法公开其所记录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开公示,需通过本人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公示网站删除,并转档保存,不得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拟制定10种守信激励和11种失信惩戒措施
《办法》拟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网络链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奖惩主体的“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奖惩、自动反馈”。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10种激励措施:
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等;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优化检查频次;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就业、住房保障、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享受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相关优惠,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公立养老机构入住优惠等;在“信用济南”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采取11种惩戒措施:
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者补贴;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修复信用需满足4个条件弥补失信过错
《办法》提出,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和接受第三方信用协调监管等多种方式弥补失信过错。
济南拟规定,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失信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主动纠正了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且其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作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信用修复实施主体认可;自觉接受信用修复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被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处罚的,主动履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修复的情形。
此外,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失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等行为并经核实确认后,应当及时终止其信用修复程序或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
《办法》拟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的;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的;擅自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未将该信息从公示网站删除且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的。
对于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济南拟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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