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长沙市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长沙市实际,近日,长沙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联合惩戒的对象为长沙市辖区内人社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公示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
对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确定属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实施联合惩戒: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法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者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将由组织、发改、财政、人社、证监、银行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行联合惩戒。拟出台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查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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