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对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自公布当日起计算,管理期限为1年。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完善了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明确信息采集主体和管理期限,严格信息采集、提交、审核、上报及信息移出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同时,《实施办法》提出了对失信对象实施的七种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定期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取消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安全生产领域荣誉、嘉奖、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评选资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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