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提出,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加强对新设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银税互动”即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是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联合推出的一项举措。
据税务部门统计,从2015年开展至2019年9月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60.9万笔、1.57万亿元。仅今年前三季度,已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69万笔、3939亿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57.5%、18.6%。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再次联合印发《通知》,就是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健康发展,释放合作潜能,为更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根据《通知》,两部门将积极推进税银数据直连模式,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推进“网上一站式”办理;积极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同时,《通知》强调,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
两部门要求,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
为何要如此规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涉税信息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既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数据。
例如,发票记载了购销双方交易信息,其内容不仅属于销售方,也属于购买方,还是重要的税收征管数据,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工作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护企业涉税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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