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安徽合肥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9-11-11 09:04:14 来源:安徽网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信用主体不缴水电费、乱停车辆、高空抛物等行为都会被扣分,还要接受失信惩戒。

《合肥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公众可在11 月18 日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信用主体不缴水电费、乱停车辆、高空抛物等行为都会被扣分,还要接受失信惩戒。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保障房申请、使用对象以及相关机构在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分配供应、配后使用、退出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中的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记载等管理。信用主体(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和机构)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 分,按失信行为对应扣分后的积分作为信用评价的认定标准,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守信对象在住房保障周期内信用积分为满分,同时具有守信激励行为,将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激励名单范围。守信激励措施包括在住房保障业务受理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列入住房保障诚实守信红名单,将其诚信信息提交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失信对象将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惩戒名单范围,在住房保障周期内失信评价按信用积分共分为3 个层级:信用积分90~95 分的为轻微失信;信用积分70~89 分的为较重失信;信用积分低于70分的为严重失信。失信惩戒措施较多,针对个人和机构分别采取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个人,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 年内,不受理其在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对严重失信的机构,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 年内,取消其在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资格;房地产、物业、房产经纪等机构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入相关行业信用档案。此外,还将实施公开曝光、联合惩戒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当然,信用也是可以修复的。认定部门对认真接受惩戒、切实承担失信行为责任并在后续一定时期中表现良好的信用主体,经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将逐步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恢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