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名登记直接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对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做出规定。
通知提出,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的“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其再次提交登记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时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审批部门抄告,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公司,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实施信用惩戒。
通知提出,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被冒用人”)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向负责公司登记的管辖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材料。撤销申请登记材料包括撤销登记申请(需要被冒用人本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按手印)、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要核实原件)。被冒用人同时可以提供(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丢失报告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用登记基本事实的相关佐证材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职能划转情况,建立健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受理、调查和撤销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而申请撤销登记的受理工作机制。对现场投诉、举报和申请撤销登记的,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并告知须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对被冒用人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被冒用人申请后,应及时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相关模块,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并将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和当事公司。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管理模块,对冒用公司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对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公示公司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对撤销变更登记的,恢复公司冒名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对撤销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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