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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明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2020-05-26 08:56:44 来源:河北日报
银保监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信贷、助贷、增信、考核等6个环节,提出了20条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将于6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尽管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对此,《通知》明确在信贷环节,要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一是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是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助贷环节,《通知》提出要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包括:明确银行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实行“两个严禁”。“两个严禁”即严禁银行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在增信环节,《通知》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在考核环节,《通知》提出要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此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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