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分别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以及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地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时发生。《条例》出台有利于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明确迟延支付责任,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对于如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条例》从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针对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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