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新办举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并回应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话题。
据介绍,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严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困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介绍,调查显示,5月末中小工业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全部应收账款的29.5%,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3个百分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2018年底,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支付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对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表示,《支付条例》对于惩治拖欠行为规定了三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支付条例》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支付条例》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付款。对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进行审计。
“我们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为各方当事人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避免行政手段不当干预经济活动。”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介绍。
比如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刘长春表示,考虑到商事活动的复杂性,《支付条例》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这两类不同的主体,对“付款期限”作了差异化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其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这要求它们严格履约守信,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因为其为商事活动主体,可以遵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付款期限的约定提供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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