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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020-08-27 09:13:09 来源:西藏日报
日前,西藏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公布《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了2020年度全区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名单。

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西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西藏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了2020年度全区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名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评价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或在区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我区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产测绘单位纳入信用记录。企业和机构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进行评价、定级、公示、发布。

据悉,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西藏自治区房管部门将加强正向激励,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做好减租政策落地和促进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通知》明确,围绕“六稳”、“六保”任务要求,结合《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商品房屋减免租金的,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列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社会公益行为”加分类,按实际减免租金金额,以0.2分/万元标准折算加分分值,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测绘单位每聘用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1分;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每聘用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0.5分,可累计,不封顶。房地产业类企业若2年(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未聘用过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减信用分5分。

此外,《通知》提出,西藏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将“商品房交易与考试招生挂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查证核实将公开曝光,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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