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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信息通信行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0-10-20 09:04:49 来源:中国信用
工信部负责统筹全国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试点工作。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试点工作。

按照“谁执法、谁记分、谁负责”原则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予以评分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计11条,旨在进一步完善信息通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予以评分,并实施分类监管。工信部负责统筹全国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试点工作。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试点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的信用分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信息分值曾有低于6分(不含)的信用记分对象,将会被电信管理机构重点监管。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其中扣分指标包括被行政处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纳入电信业务失信名单等。具体表现如: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被约谈、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被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许可等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市场主体因同一事由受到多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累计扣分。单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符合多项扣分情形的,按照扣分最高分值的单项记分。

针对“守信”的市场主体,《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相关激励措施,明确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信用分值均为10分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电信管理机构实施激励措施,可不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象范围,或适当降低日常监管抽查频次。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电信设备进网或其他业务合作时,以及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可优先考虑。

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研究员刘新海认为,相比于之前信用体系建设联合惩戒,此《征求意见稿》更聚焦于垂直领域、采用记分制、有记分周期,从监管效果到实操落地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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