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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障将实行信用评价
2020-12-10 08:58:33 来源:北方网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互联网 监管”“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送,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天津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公告,天津医疗保障将实行信用评价,并分为ABCDE五个信用等级,E级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将受到联合惩戒。

公告指出,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主体(以下简称信用评价主体)主要分为机构类和人员类:机构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类指享受我市医疗保障待遇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在定点医药机构中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从业人员,含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医保药师等(以下简称医保从业人员);其他参与本市医疗保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医保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就医、购药人员身份,杜绝“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乱结算”等;参保人员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从业人员及参保人员其他医疗保障诚信行为。

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管理,评定方法采用千分制,总分1000分。评价结果划分: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中等、D级为信用较差、E级为信用差五个等级。

此外,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对E级定点医药机构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予以公示;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另行注册的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与其签署服务协议;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互联网 监管”“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推送,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E级医保从业人员取消医疗保障服务资格,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E级参保人予以通报警示,实施重点监管,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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