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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方案 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
2021-01-05 09:18:02 来源:中国信用
实行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后续监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提出,实施范围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设立审批、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工作流程方面,《方案》指出要遵循三个步骤,即告知、申请人承诺、审查与决定。申请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申请人的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七方面具体内容。对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后续的监管,《方案》也强调了三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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