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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份信用领域大事记
2021-02-07 09:28:27 来源:新华信用
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从基础制度、要素市场、环境质量、市场开放、市场监管五个方面提出51条具体举措。方案涉及多项信用内容。

一、五部门: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1月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二、人社部:对部本级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1月4日,人社部发布《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对部本级办理的24个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方案同时要求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认真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三、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规范指导和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确保统一代码覆盖全面、应用稳定、终身唯一。

四、中国气象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月4日,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自今年5月1日起,对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等四项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方案还要求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做好风险防范。

五、十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月5日,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由住建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同时,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六、国家网信办:明令禁止刷评论等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行为

1月8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令禁止刷票、刷量、刷评论及制作虚假账号等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行为。

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1月10日,中共中央对外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划提出,要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八、人民银行就征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业的又一重磅新规。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九、东方金诚因三项违法行为被处罚594.5万元

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银管罚(2021)1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违反评级作业的一致性原则共三项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94.5万元;其评级总监刚猛因两项违法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这是东方金诚继2020年12月被责令业务整改后收到的第二张监管机构罚单。

十、六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客运协同监管机制 加强信用监管

1月13日,交通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隐患治理方面,意见提出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记录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相关违法失信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分级分类加强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银保监会:消费金融公司将实施分类监管

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对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等作出安排。根据该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将是实施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坚持惩戒、修复并举 共建信用体系

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接受专访时表示,税务部门坚持惩戒、修复并举,坚持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联动推进,高度重视保障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权利。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等机制,总结完善疫情期间为助力复工复产所采取的信用修复措施,使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体系始终沿着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不断深入。

十三、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

1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体进展良好,34条硬性约束条目达到“基本落实”及以上的占90.7%。条例实施一年来取得四方面明显成效:为抗击疫情和促进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保护和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了国际竞争新优势;促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十四、《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迎修订 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责任人或将被终身禁入

1月15日,证监会就新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证券市场禁入在原有“身份类禁入”的基础上新增“交易类禁入”。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被禁止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持续时间最长可达5年。此外,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将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十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企业名称可自主申报

1月1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共26条,主要包括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

十六、国常会: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 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

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会议指出,一是在全国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二是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三是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四是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五是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

十七、央行支付新规拟将行政处罚信息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75条,旨在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其中规定,支付账户开户人匿名、假名、冒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支付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八、国家文物局:全面防范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1月20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试行规定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国家文物局将通过采用实地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全国政协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1月21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46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11位委员和特邀代表围绕会议主题从不同角度建言咨政。100余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发表意见。大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大幅放宽,公平监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显著提高。同时,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保障、国际化步伐、便利化水平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仍需久久为功。一些委员建议,要把营造高标准营商环境作为实施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条件,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

二十、国家网信办出台公众账号管理新规 剑指虚假信息、流量造假

1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月22日起施行,重点强调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新规定条目增加至23条,特别针对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等问题增加了相应监管内容。

二十一、我国将全面推行企业风险主动报告制度

1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等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增强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十二、央行征信系统已收录11亿自然人

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据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底,征信系统共收录11亿自然人、6092.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中,收录小微企业3656.1万户、个体工商户1167万户。2020全年,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日均查询分别为866万次、19万次,单日最高查询量分别为1445万次、117万次。2020年,征信系统在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便民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1年版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

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根据该标准,“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重点关注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其他信息以及综合信用状况分析、信用状况提升建议等。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可在报告内补充其他信息。

二十四、工信部: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建立防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1月26日,国新办举办的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发布会介绍,到2020年12月底,已累计清偿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500多亿元;2020年全年清偿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1865亿元。工信部将加快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同时加强防拖欠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市场化手段化解拖欠问题。

二十五、财政部发布地方债新规压实信用评级机构责任

1月29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从评级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评级机构更好地揭示和把握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状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一般、专项债券分开评级,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信用评级机构首次评级后,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

二十六、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0年“诚信之星”

1月30日,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布2020年“诚信之星”,包括国网南京供电公司石城供电抢修服务队等3个集体和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镇河东村党支部书记王福国等9名个人。

二十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印发 涉及多项信用内容

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从基础制度、要素市场、环境质量、市场开放、市场监管五个方面提出51条具体举措。方案涉及多项信用内容,如在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方面,方案提出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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