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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解读《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2021-03-29 10:42:03 来源:新华信用
近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了《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这部陕西首次发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会产生怎样的作用?负责《规范》制定的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近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了《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部陕西首次发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内容?会产生怎样的作用?负责《规范》制定的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这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就“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作出明确要求。《意见》提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推行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经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202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3月5日印发实施。

问:什么是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答:根据《规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也就是说,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基于来自政府各部门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相比,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等特点;与第三方市场化信用评价相比,具有客观性、公益性等特点。

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经陕西省编办批复,陕西省信息中心作为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目前,陕西省信息中心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成了“陕西省公共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辅助系统”,将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常态化开展全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问:此次出台的规范中的评价指标和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规范》根据当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参照信用建设领域相关国家标准,以评判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揭示企业违法失信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数据可得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从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公共信用记录和履行社会责任三个维度,设置了19项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并对评价内容和评分规则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考虑到公共信用信息内容的不断丰富、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需要在评价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等因素,《规范》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本指标及评分规则,结合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合理设置、调整、细化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和评分方法,不断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同时,授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建议。也就是说,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评价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陕西省信息中心有权在基本指标框架下,对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问:信用信息的时效性规定是怎样的?

答:按照《规范》规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时效期间(包括法定披露期限、实际更新周期等)以内。时效期间规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使用三年。

其中,法定披露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比如:《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披露期限为三年”,则不良信用记录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实际更新周期是指信息提供部门确定的信息更新周期。比如:税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则A级纳税人信息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问: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

答:按照《规范》规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动态循环评分法,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自动计算生成。其中:信用评分采用千分制,满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

根据《规范》,企业的信用等级由信用评分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先按照信用评分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再根据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和控制。企业信用等级的调整和控制主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守信激励,对“优”级企业必须确保无不良记录和不确定风险;二是精准监管,对存在较多不良记录和较大信用风险的企业,将信用等级限定在“中”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失信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无论其他方面如何,直接判定为“差”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对成立时间不满1年和有5条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信用等级不高于“良”。

二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重点关注名单和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信用等级不高于“中”。

三是对被有关国家机关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被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企业,因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业贿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商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差”。

评价结果方面,根据《规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结果每月定期更新。企业出现信用等级直接判“差”情形的,评价结果将即时更新。同时采用动态循环评分法,根据《规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将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和固定时点,依据当时的有效信息计算生成每个企业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以此每月持续进行。

问:相关评价结果如何查询?

按照《规范》规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供查询服务:

一是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信用陕西App、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渠道和方式向本企业提供查询,或经本企业授权后向他人提供查询。

二是通过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本省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查询。

三是经企业授权,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渠道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问:相关评价结果会如何应用?

答:按照《规范》规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信用监管和守信激励,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具体而言,在信用监管方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作为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尚未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部门,可以直接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的部门,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应当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在守信激励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发债审核等政务服务和经济活动中,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

在便利融资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为“优”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

问:在评价过程中,企业有哪些相关的权益?

答:为了维护企业权益,《规范》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赋予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的权力。

在异议申请方面,企业认为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陕西省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陕西省信息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另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经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作为评价依据。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可在信用中国(陕西)网站上查询。

问:企业应当如何提高信用等级?

答:随着信用监管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便利化服务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持较高的信用等级:

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履约践诺,按时报送年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是持续关注自身信用记录的变化,对产生的不良记录要及时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三是注重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保持良好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发展能力。

四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劳动保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努力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五是积极参加各类信用建设示范创建、信用承诺、公益慈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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