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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挪用顽疾 融资方多手段造假银行核查不严
2013-08-16 10:06:11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信托产品的风险正日渐暴露,多款风险信托产品的背后,几乎都难逃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顽疾”,这也突显信托公司对资金流向监管的难度。

信托产品的风险正日渐暴露,多款风险信托产品的背后,几乎都难逃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顽疾”,这也突显信托公司对资金流向监管的难度。

  近日,因陕国投A(000563.SZ)自掏腰包的刚性兑付举动,其发行的裕丰公司信托贷款项目备受市场关注 ,此前该信托项目曾被曝出部分信托资金遭融资方挪作它用。

  8月15日,记者向陕国投A董事会办公室求证这一细节,但均未得到回应。该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表示,一切以公告为主。

  上海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要预防信托资金被挪用,关键是事前风险控制,有瑕疵的项目尽量不要参与,否则靠事后采取措施追堵,效果很难保证。

  信托资金频遭挪用

  近日,陕国投A公告称,在2012年4月11 日和7月25日发行的裕丰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一、二期项目)共5.7 亿元向裕丰公司提供信托贷款。但自 2012 年底开始,融资方出现延期付息。

  陕国投A表示,已经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配置信托计划的方式,先后用7289.78万元、5.25亿元自有资金分别受让了裕丰公司信托贷款一期和二期项目受益权,实际就是“刚性兑付”。

  随后有消息称,裕丰公司的账务显示,信托贷款中1亿多用于基建,3亿多用于购买设备,但是机器购买价格存在虚高现象,相关支出都有票据。经过调查,部分信托资金其实已被挪作他用。

  记者多次联系陕国投,但该公司拒绝核实上述细节。“信托文件里对资金的用途是有约定的,资金募集完成后,就存放在托管银行,然后银行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项目进度等划拨资金。”上述信托高管介绍,不少项目中信托公司还通过派驻董事、财务人员的方式来监督项目资金流向。

  “想大规模挪走信托资金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通过一些规避手段挪走部分资金的现象确实也很常见。”该人士透露。

  今年以来,信托资金被挪用的案例频见报端。6月底,审计署公布的《中央部门单位201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中提到,社保基金会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向贵州棚户区改造和云南老鹰地一期工程2个项目发放信托贷款15.22亿元,截至2012年底,有2.75亿元被项目业主单位挪用于其他项目。

  审计署表示,对信托贷款被挪用问题,要求尽快建立完善投后管理制度,加强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报告公布时,被挪用的2.75亿元信托贷款,已有2.53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

  在5月10日公布对五矿集团的审计报告中也提到,五矿国际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部分资金在使用中被挪用,但截至2012年5月,五矿信托未按规定向受益人披露此方面信息。

  在众多发生风险的信托项目背后,挪用信托资金是典型的罪魁祸首。安信信托的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投资信托案例中,融资方实际控制人采用私刻公章等手段,将资金从信托监管账户上挪走,用于偿还民间高利贷。

  “这种做法已经是违法行为,在信托产品中并不常见,更多是通过一些看似合理、合法的手段来挪用资金。”上述信托高管介绍说。

  在中信信托的青岛舒斯贝尔项目中,信托公司称融资方出现了资金挪用的情况,存在严重违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提到资金用途是“黄岛凤凰湾”和“即墨温泉项目”,但最后却被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偿还向其他借款等。

  资金流向核查不严

  记者了解到,银行在向融资方支付信托款项时,一般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如果信托合同中已约定项目预算、工程进度时间安排,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节奏,银行就直接放款;二是融资方的用款时间等不符合信托文件要求,那么银行会审查合同是否真实、用途是否符合信托文件要求。至于放款后的资金流向追踪,银行并不会严格核查。

  银行之所以不会严查资金流向,上海一位银行业人士向记者介绍,首先是因为银行收到的托管费往往只有千分之几,他们不可能愿意为微薄收益而承担繁重的审查责任;其次在支付信托资金时,银行往往只需审查融资方的相关合同等依据是否真实即可,即使真的发生信托贷款资金被挪用,银行也只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只有负责协助追讨的义务。

  该人士向记者表示,信托资金被挪用分两种情况,一是包括项目经理在内,信托公司自身对此并不知情;二是明知该项目的公司其实只是个壳,比如各类装修贷款、支付工程尾款的贷款等后期地产信托项目,很多的资金流向都与产品说明书不吻合。

  “其实信托公司也心知肚明该项目的资金就是会被用于偿还其他贷款等用途,如果融资方能将资金偿还安排好,信托的本息也能得到保证,最后才能皆大欢喜。”该人士说。

  记者调查了解到,融资方起码有三个招数将资金挪用,一是融资方通过制造假的业务合同,由合作方将资金转出专用的银行帐户后,再通过其他方法转回融资方手里;二是在支付货款、机器设备购置的合同中,将标的金额放大很多倍,扣除真实用款部分后,剩余资金由融资方截留;三是合同双方本质就是实际控制人的“左右手”关联企业,但从股权关系上看不出来。

  “如果信托资金专用帐户的开户行是由融资方挑选,那么挪用资金的操作就更容易。”北京一家房企人士向记者透露,毕竟信托资金对银行是一笔不小的存款资源,银行能从中获得不少利益,也会纵容融资方的违规行为。

  上述信托高管表示,要预防挪用资金的事情发生,首先信托公司事前做好风控,在项目审批时,对于接受融资成本奇高或项目疑似壳公司等明显不合常理或存在猫腻的项目就应该规避。其次在项目成立后,督促监管银行紧盯资金流向,如果发现可疑迹象,信托公司须及时采取措施。(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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