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有购买餐券的习惯,但是却很少有人考虑过餐券背面的有效日期是否合理。最近,市民刘女士就在购买青岛良友金岸海鲜自助美食餐券的过程中提出了问题:“商家规定了餐券有效期,过期作废,不退不延期的做法,真的合理合法吗?”刘女士认为——
餐券作废了?
三个多月前,市民刘女士在青岛良友金岸海鲜自助美食购买了10张餐券。三个月的时间,刘女士只使用了4张餐券,还有6张没有消费。最近,刘女士想凭餐券到良友金岸海鲜自助就餐,被告知餐券过期作废了。
刘女士看到自助餐券背面的使用须知第1条括号中注有“盖章有效、过期作废”的字样,第7条标注有效期截止2013年10月某日,并在有效期旁盖有“青岛都太美食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青岛良友金岸海鲜自助美食以已经在餐券中明示有效日期为由,认定餐券已经作废,要求消费者在有效期内凭餐券消费,并且拒绝了刘女士将餐券延期使用或者退款的要求。
刘女士认为:“自助餐券是我真金白银买来的,我付出了金钱,但是并没有得到任何服务,商家也没有任何损失,不提供服务理应把钱退还给我,凭什么就把我的钱占有了?如果所有的商家都以这种方式赚钱,不用付出成本,就把消费者的钱收入囊中,那么钱来得是不是也太容易了?商家规定过期作废,合理合法吗?”
良友:已跟工商部门咨询过
记者拨打了青岛良友金岸海鲜自助美食餐券上的订餐电话,试图了解良友对此事的解释,工作人员韩先生回答记者说:“你在商场购买一件商品,自己在家放过期了,还能让商家给你赔钱吗?你去超市买个面包,过期没吃,要求商家给退了,能行吗?”
记者将刘女士的观点告诉韩先生:“消费者花钱,却没有享受到服务,餐券只是消费凭证,不是商品本身,商家以餐券过期为由不再提供服务,但消费者购买服务的钱不应该过期,商家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退回购买餐券的现金?”
韩先生强调说:“我们说的很清楚,券的有效期三个月,这个国家有法律规定。”
记者问:“你指的是什么法律规定能明确一下吗?”
韩先生回答:“国家物权法,准确信息你可以到工商局去了解,12315可以提供非常准确的信息,我们这个都已经跟工商局咨询过了。在这个有效期之前消费,没有任何问题,要是在有效期之前来协调,我们可能会给办理延期,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会给办理延期的。8月份我们卖了很多这种券,有个别的回来找过,在工商局的协调下做过延期,但是有一些确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我们真的不能做。盖上有效期,确实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咱们不能胡来。”
记者问:“如何解释盖上有效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呢?”
韩先生解释说:“盖上有效期,我们是对客户负责,是对客户的一种责任,我如果不盖有效日期,这个券长期有效,但是我这个店两天后关门了,你找谁去?我们跟工商局探讨过这个问题,盖上这个有效期,至少我在这个日期之内,是对这个事儿负责任的。小姐我再问你一遍,你在超市买一件食品过期了,你再去超市能赔偿吗?”
记者提出,“食品跟餐券是有区别的,食品是商品实物,而餐券只是凭证,不是直接消费品。消费者只是拿到一个消费凭证,而没有消费这个凭证,商家也没有付出任何成本和损失,所以只是凭证失效了,不能说消费者花的钱失效了。”
韩先生说:“那么不举食品的例子,举一个彩电的例子,我买了一台彩电,一年以后说我没有用过,要去商店里退了,能退吗?我们公司有公司的法务,我们在做活动之前,会咨询我们公司的法务,也会咨询工商局。从买券开始三个月,十张券三个月足够了,其他的自助餐厅也是这么卖券的。”
对此,当事人之一的刘女士认为,无论食品还是彩电都是消费后直接获得的商品,而餐券不是消费的最终产品,所以不能像韩先生这样拿食品和彩电进行类比。
消法:不得单方限制合法权益
韩先生在电话中反复强调说12315会给出一个明确答复,餐券上的有效期是有法律效力的。于是记者拨打了12315青岛市工商局申诉举报指挥中心,155号话务员接听了记者的电话。记者介绍了刘女士遇到的问题,话务员表示可以帮助受理,但是工作人员会去帮助调解,民事调解,没有法律执行力。
记者询问:“良友金岸的韩先生说规定有效期的依据是国家物权法,在餐券上明示的有效期是有效合理的。请问确实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吗?”
话务员表示:“要确定良友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需等到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查。”
记者再次表示希望能找到有关的法律条文,话务员查找了一会儿,回复记者:“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根据规定,不得单方面设置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单方面设置。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原因,不能继续使用卡券,经营者应当将卡券余额退还消费者。”
记者说:“可不可以理解为良友金岸单方面设置有效日期的做法不合理?”
话务员回答:“我们这里只是受理单位,很多情况还不清楚,建议消费者直接与工商部门沟通。我们可以调解一下,不过是民事调解,不能强制要求办理延长或退款。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权,比如,起诉都是可以的。”
律师:有效期是无效条款
刘女士表示,针对良友海鲜自助餐券有效日期的问题,她已经咨询了律师。刘女士认为。有效日期的规定根本就是无效条款。刘女士说:“我跟某人约定,我打死他或者打伤他,我都没有责任,就算这个人同意了,如果我打死了他,我一样是犯法的,因为之前的约定根本就是无效的,我一样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不管我购买餐券的时候是否了解这个约定,这个约定本身都是无效的。”
刘女士的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饭店出售的代金券相当于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商家单方面设定有效期的行为,存在减轻免除自身权利的情况,是不合法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代金券也是一种预收款行为,饭店应当依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不能提供,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其单方规定有效期限,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也减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即使不能认定设定有效期的条款为格式条款,那么也可将其认定为该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有效期到之后,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商家如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则应在有效期后退还当时的预付款。
该律师表示,《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都能提供法律支持。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赵纯永律师表示,餐券只是凭证不是商品实体,消费者用真金白银自己买的,不应该规定使用它的日期,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国务院曾发文件法律禁止发放代金券,扰乱金融秩序,变向增加现金投放量。赵律师说:“我个人认为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有碍公平竞争,有损失额外提出赔偿,没有造成损失,无证据,应该继续提供服务,或者退款。” (青岛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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