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 江跃中 通讯员 卫建萍 严剑漪)短短6年,飞速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高达10.9亿元,这样的神话出现在“知名企业家”曹建华和他的家帝豪公司身上。
昨天下午,这起上海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系列案在黄浦、虹口、宝山、闸北4家法院同时宣判,共计案件51起,涉及1家被告单位、79名被告人,被告人中有11人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另68人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代理商。黄浦区法院判决家帝豪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同时,在家帝豪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市场部经理、财务经理、结算部主管、技术总监、企划部经理、教育培训部副主管等职务的曹建华、杨文斌、项萍等11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元不等。其余68名代理商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180万元不等。
借“消费养老”发展代理商
现年63岁的曹建华于2004年5月注册成立了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此后公司几易其名,分别于2007年7月更名为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公司),2010年6月25日又更名为家帝豪公司。
2007年起,曹建华通过旗下一个名为“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此活动。两年后,工商部门对家帝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万元。
然而,这并没能挡住曹建华继续发展“事业”的脚步。2010年,曹建华推出“消费养老”项目,以消费积分、消费养老计划、联盟商家、期权计划等概念来吸引人,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实际上,这次代理商的模式与2009年之前基本相同。
据统计,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今,在全国31个省市共计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期间,公司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0.9亿余元。
利用媒体包装推广误导
2011年8月,家帝豪公司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60万元的保单,参加签订的泰康公司工作人员回忆,“曹建华讲是为了以后用于代理商参加‘消费养老’所得的养老金,存入其公司起到一个担保作用,让代理商安心的同时让更多的人愿意参加‘消费养老’项目。”但是,泰康公司很快发现家帝豪公司对外宣传与事实不符,于是在3个月后对该份保单作了撤保。
值得注意的是,家帝豪公司曾大肆在媒体上宣传上述这份保险协议,但对于撤保的事实却没有在同等范围内发布。
为了让“消费养老”项目得到更多人的信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更多的代理商,家帝豪公司及曹建华用尽包装和公关手段:
首先,以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出现、并打着“养老”的幌子,在多家知名媒体宣传并在网上转发所谓的“正面报道”;其次,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以大量机构与学者的“参与”来提升影响力。实际上,无论是机构的培训还是主流媒体的报道,都是对“消费养老”模式的讨论,而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两者之间完全是两回事。但正是在这极具迷惑性的包装下,披着“养老”外衣的传销渐渐让“追逐暴利”的个人失去了判断力,纷纷投入其中……
1959年出生的赵某加盟家帝豪成为其代理商,发展人员多达1万余人,赵供述“我加盟家帝豪主要就是看重返利制度,就是通过发展代理商可以获取返利”;初中文化的龚某也是代理商之一,她知道家帝豪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也知道公司此前被处罚过,但她觉得“公司只是被行政处罚,后果不是很严重”。
加盟费大多进个人腰包
在这次家帝豪传销系列案中,家帝豪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加盟者缴纳的费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经营利润,公司收取的资金10.9亿余元并未用于所谓保值、增值的消费养老项目,而是大多用于曹建华等高管的个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
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建华夫妻个人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建华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市场部经理项萍获取分成2400余万元、市场部副经理方伯年获取700余万元,众多公司代理商个人也获取了从数万到百余万元的返利。
如今,家帝豪公司账户内仅剩2.8亿余元,仅占收入金额的四分之一,已呈资金链断裂之势,一旦家帝豪公司众多底层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运营将难以为继。
【专家提醒】
如何分清传销和直销
不少人对于传销和直销两种方式往往分不清楚,为此记者采访了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金泽刚教授,他表示,传销具有以下特征:
● “拉人头” 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经营者的所谓“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
● 高额入门费 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
● 高价高奖励 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牟取暴利。
● 虚假宣传 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家帝豪案中不难发现,传销模式已经出现了新动向,传销者们不惜通过投放大量软文广告、召开各种研讨会甚至捐助公益事业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人们在遇到此情况时要尤其谨慎。(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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