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丢失诉国航索赔 航空托运按公斤赔损引争议
赔损标准被指“就低不就高”专家建议修法规范航空托运行李丢失赔偿行为
2014-02-25
新法制报讯 日前,律师王鹏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在托运时将他的一件行李丢失,行李内有贵重物品,国航却只肯按一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国航告上法庭。
王鹏起诉国航索赔,再次引起大家对航空赔损限额的关注。早在2012年下半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废止航空赔损限额,但至今未得到回复。
对此,有法学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赔偿标准与国际赔偿标准存在差距,建议尽快修法,规范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行为。同时,对赔偿数额每隔一段时间就应该复审一次,不让标准太过滞后。
民航行李赔损标准被指有护犊之嫌 图/记者秦方
贵重行李丢失国航只赔400元
2013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王鹏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乘坐国航CA4165次航班返回北京。在贵阳机场,王鹏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将其携带的两件行李交由机场工作人员随机托运。
“其中小件行李是在机场行李处现场打包的,里面装了一瓶15年茅台酒和两盒‘兰韵奢香’茶叶。”据王鹏介绍,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后他立即前往行李提取处提取行李,但在行李传输带上,他只找到了大行李箱,放有酒和茶叶的小行李箱却不见了。
王鹏前往行李查询处查询行李下落,被告知行李不在此航班。机场工作人员表示21个工作日内为他查找行李,如查找不到会赔偿。
“小件行李箱中装的是朋友送的一瓶15年茅台酒,还有两盒茶叶,市价超过万元。”王鹏说,其间,负责行李丢失理赔的一位工作人员曾打来电话,告知小行李箱无法找回,只能按照酒和茶叶的总重量4公斤进行赔偿,即400元人民币。
由于丢失物品价值与民航赔偿标准悬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王鹏对记者表示,他认为民航行李托运也属于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所以他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还将根据《合同法》维权。在他看来,民航相关的规则、规定,都属于部门规章,怎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近日,王鹏一纸诉状将国航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托运的行李或赔偿损失10475元,并赔礼道歉。王鹏表示,希望此案拨开民航行李丢失案的深水。
“估计3月11日的开庭审理会延期,我决定追加被告,申请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参与诉讼。”2月20日下午,王鹏告知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并表示,国航工作人员于19日曾致电沟通,愿将最终赔偿额从400元增至1000元,但他仍无法接受。
航空赔损限额“就低不就高”引争议
在这起纠纷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航空赔损限额问题上,王鹏认为标准不合理,损害了乘客利益。
在国航官网上,记者查询到有关行李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
其中,关于行李丢失的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为:“如托运行李被损坏或丢失,赔偿金额应低于100元人民币/公斤(2.2磅)(或等值外币)。如行李价值不足100元人民币/公斤(2.2磅)(或等值外币),则根据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国内大部分航空公司的此类规定均参照该标准。
“登机牌上只有行李重量的信息,所以难以判断行李价值,这也是需要赔损限额的原因。一般贵重物品不建议托运,实在要托运的话应该声明价值。”某航空工作工作人员表示,旅客只有事先声明他的行李价值,且向承运人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后,行李发生损失,航空公司才会按声明价值规定赔偿。
就航空赔损限额规定,记者也咨询了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他指出其依据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年2月28日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但同时,李春华认为,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赔偿限额,且赔偿数额就低不就高,显然是不合适的,难掩护犊之嫌,有失公允,没有充分考虑到乘客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明显违背了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效力值得商榷。
“王先生价值一万多元的物品,航空公司只认赔四百元,最多一千元,这显然不合理,严重背离了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李春华表示,就本案而言,除非不能证明王先生所托运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价值,否则航空公司应该按照所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计赔。
“按公斤赔偿不符合当今物价标准”
不止行李丢失索赔遇尴尬,托运行李损坏也不一定能按价赔偿。
有媒体报道,去年3月,董先生带着30件“宝贝”去合肥参加活动,结果托运的“宝贝”有8件被严重损毁,成了碎片。董先生找到航空公司要说法,却得到“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被弄碎的“宝贝”事后经多次委托鉴定证实价值不菲,航空公司始终不同意按价赔偿。
与董先生一样无奈的还有鹰潭的祝先生。今年1月19日,他在南昌昌北机场落地后,一行李箱未如期抵达。经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查找,两天后,行李箱才被送到祝先生手中,但他发现行李箱上的绷带被拆,里面的四个从美国买的MK牌包不见了。
“丢失的四个包价值4000元人民币,但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行业通行做法,这种情况只能赔偿200元,最多赔偿660元。”祝先生在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表示,按航空业行规,航空乘客行李遗失或被窃,只能按公斤赔偿,不能体现维护乘客利益的精神,也不符合当今的物价标准。
所有航空行李丢失索赔纠纷中,普遍让消费者质疑的一点便是赔损限额标准太低。
据了解,从1996年实施《民航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至今已近20年,但是因民航丢失托运行李,赔偿标准从每公斤50元到目前每公斤100元,仅翻了1倍。
“这样的标准和赔付规定与消法也是完全违背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祝先生认为,赔损标准太低意味着航空公司的违约成本低,民航乘客行李被盗事件越来越多,这与航空赔损标准滞后也不无关系。
对此,东航江西分公司托运部工作人员回应称,行李查找到时,他们进行了复重,重量并没有少,后将行李打包好通过长途汽车托运给祝先生。同时,祝先生说行李内少东西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航空赔损限额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依据民航总局制定的赔偿标准。
建议废止航空赔损限额立法议案至今未获回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乘坐飞机带的行李越来越多、越来越贵重,例如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数码摄像机甚至高档衣物等。有质疑认为,我国GDP连续20年保持8%左右的高增长,行李的赔偿标准与时代诉求相差甚远。
对于航空赔损限额问题,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律师也关注多时。参与过多起空难索赔案件的他,曾呼吁国家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张起淮在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称,关注航空赔损限额问题,呼吁国家废止这一规定,也正是缘于实践中发现空难伤亡、行李丢损赔偿的数额低。
张起淮建议,民航部门重新修订或者直接废除相关“规则和规定”,执行《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避免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为此,2012年下半年,张起淮联合杨立新、张新宝等8位航空法领域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但遗憾的是,立法议案至今未获回复。”张起淮表示,当年呼吁铁路运输部门取消赔损限额得以实现,也希望航空赔损限额这一规定能废止。
法学专家:行业保护须有度赔损标准应调整
“赔偿方案确实于法有据,但由于民航相关法规严重滞后,赔偿成本太低,使得一些航空公司以此为‘护身符’,不去积极改进托运行李的管理。”对此,江西财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进光指出,限额赔偿条款在很多运输领域都存在,对行业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行业保护须有度,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化开放,航空领域在竞争中,也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目前,我国的赔偿标准与国际赔偿标准存在差距,建议尽快修法,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规范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熊进光表示,目前航空赔损限额标准过低,消费者行业协会应该督促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建议结合当前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熊进光指出,相关部门有必要借鉴国际公约中的定期复审机制,对赔偿数额每隔一段时间就应该复审一次,不至于让标准太过滞后。(江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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