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全文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企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需公示登记备案信息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根据 《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比如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等,此外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条例》还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等。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进黑名单受限政府采购
为了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企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满3年未依《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条例》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法制晚报记者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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