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下发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指导意见同时还给出了时间表: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2016年底前,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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