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 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国务院于6月1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七个方面将《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做好工作职能的转变。统一代码方案实施后,组织机构代码将作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存在,不再单独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再年检、换证和收费。代码管理部门将按照五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机构登记部门预赋包含足够数量且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机构登记部门在发放登记证书的同时进行赋码。
二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代码管理部门将及时接收机构登记部门回传的机构注册信息,在开展数据核查、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中央数据库并进行维护。
三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段资源的管理工作。在汇总已发放码段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统一信用代码资源管理系统,确保给注册部门码段划分的准确性。
四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试点地区的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信息回传和校核机制建立等工作中给予技术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五是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相关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编码规则、赋码方式、数据采集、信息回传与校核等基础工作,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体系。
六是深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全面推进统一信用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信息服务。
七是全面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系统互通、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做好无缝对接,借助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强化“严管”,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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