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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十大征信措施
2015-07-17 09:45:11 来源:搜狐
2017年12月底前,国务院将出台相关法规,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同时,还将陆续制定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等一系列政策。以下为征信草案措施。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征信对于P2P平台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石,而对于P2P平台,征信则扮演着“安全卫士”的角色,拦截风险,守护平安。有业内人士称,只有解决征信问题,P2P才有未来。

2017年12月底前,国务院将出台相关法规,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同时,还将陆续制定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等一系列政策。以下为征信草案措施。

措施1: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措施2: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措施3: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措施4: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措施5: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措施6: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持续实施)

措施7: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措施8: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措施9: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措施10: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2017年12月底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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