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工商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情况开展检查。
《通知》指出,此次检查内容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各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联的本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公示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通知》明确,此次检查采取组织自查、交叉检查和组织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组织自查。4月中旬至6月中旬,各省区市要认真组织辖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自查工作。二是交叉检查。7月18日至7月29日,总局组织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交叉检查。三是组织督查。9月5日至9月23日,总局组成督查组对各省区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四是结果通报。总局统一通报各省区市自查、交叉检查和总局督查3种检查结果统计表,并抄送各省区市政府。
《通知》强调,进一步深化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认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重要程序。各地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稳步推进。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积极推进案件管理系统与公示系统的有效衔接,确保公示工作效率。完善统计查询功能,便于各地及时掌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情况。积极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工作,为充分运用案件处罚公示信息和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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