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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价格条例昨起施行 电商促销首次纳入监管
2016-05-06 10:31:31 来源:南通网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注:明码标价)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定价听证会消费者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二分之一”

■机场等封闭区域不公布价格最高罚款1万元

■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的价格监管

《江苏省价格条例》昨起正式实施。4月29日,江苏市物价局在市区圆融广场向市民宣传《条例》的相关内容和亮点。

目前,江苏省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伴生的诸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价格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解决,需要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价格的形成机制,规定除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在保障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一是建立了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价格公开透明。《条例》规定这类封闭区域的经营者如果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细化了明码标价、不规范促销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等内容,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价格行为的监管。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注:明码标价)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三是细化了民生商品和服务定价行为规则的规定。

《条例》还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作为政府定价的重要目标,完善政府定价程序,细化了定价听证制度,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二分之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规范。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重要任务。据介绍,为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条例》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加强价格调控、稳定市场价格的法定职责,增强价格调控的保障措施和效果;二是建立并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三是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和成本调查等制度建设;四是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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