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滴滴出行(乘客端)APP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出行方式,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出行习惯。然而,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不少乘客对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如何获赔心存疑虑。
有专家指出,在私家车和合法的营运车辆之间,横亘着一片灰色地域,使用滴滴出行、优步等打车软件进行运营的私家车“有马场无围栏”的现象,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现象:“滴滴”打车频现纠纷
近年来,随着滴滴出行等一系列快车、专车服务软件的兴起,极大方便了市民的日常出行。但是,这一新型的服务行业却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今年年初,刘某全在购买新车,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后,就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利用闲暇时接单运营。
3月16日,刘某全在接送顾客周某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全承担事故全责。此后,刘某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其车辆从事营运为由拒绝理赔。刘某全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全购车2个多月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载客30余次,已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行驶风险。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投保费用。但由于刘某全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6月3日,长沙市民戴女士使用滴滴出行APP打车时,被司机载着跑了两个多小时。亲友通过微信定位一路搜索追堵,最终在民警的协助下,在天心区浦沅立交桥附近拦下该车。
民警调查后得知,双方因打车费用产生纠纷,发生口角后有肢体接触,但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调解后,司机赔偿戴女士5000元。
同日晚间,长沙市“滴滴”司机李勇与乘客马某因拼车问题发生纠纷,持刀将马某砍伤,后被警方拘留。5日下午,滴滴公司回应称,涉案司机并非滴滴专车注册司机,而是私下借用他人账号使用自己车辆接单,严重违反了平台司机规则,公司将对原司机账号永久封禁。
透析:网络叫车服务保障不足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分析指出,根据《保险法》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 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
“众所周知, 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是通过专车平台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此种情况下,乘客只能向网络叫车平台及肇事车主索赔。”刘明解释。
刘明建议,“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法律保障不足的现状,立法、执法机关应当思考在鼓励保护这一新兴事物的同时,要加大平台的责任、保护乘客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滴滴出行是交易居间中介人
那么,乘客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康宁表示,他更倾向于两者之间是一种居间服务合同的关系。
“由于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平台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乘车路线、车辆的数量、位置等关键 信息后,将这些信息在乘客与司机之间进行共享”,赵康宁说,“车辆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平台制定,但滴滴出行平台并不向乘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其司机端 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滴滴出行平台司机可在客户端提现,平台代收车费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
“滴滴出行平台的身份类似于房地产买 卖交易中的房产中介,它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平台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司机达成交易,随后, 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的后台向司机完成车费的支付”,赵康宁说,在这一过程中,如乘客与司机之间产生纠纷,滴滴出行平台有义务进行斡旋和协调。作为特殊的 居间服务合同,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系无偿服务,乘客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络约车,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来,因此,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约车规则,已经迫在眉睫。”赵康宁说。(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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