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立了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等三项基本原则,并就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实施方案》还构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实施方案》的出台,表明我国的信用机制与信用监管更加成熟,也表明我国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正在迈向新高度,步入新境界。
《实施方案》在信息和信用监管方面有较多创新,集中体现在共治性、体系化和有效性等三个方面。
一、共治性:夯实了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社会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但是社会诚信问题也日益突出。当今的中国正面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人们常常被教导“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就是社会信任危机的具体体现。这种信任危机已经严重危及经济和社会的运行基础,损耗了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精、气、神”。
在当今社会,利用社会力量实施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进而促进个人自律,是构建社会信任的基础。社会信任的建立要依靠相应的机制。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这种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机制,二是信用机制。
一方面,信息机制是最基础的方法。通过对企业信息公示的要求,可以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交易对手的信息,并据此作出更加理性的经济决策。因此,以信息公示为基础的信息机制是社会信任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信用机制是最核心的内容。基于信用机制,人人都是社会交往的参与者,人人都是诚信的监督者,失信者被社会所抛弃。失信成本过高,直接影响人们对交易对手的判断,使得市场主体必须审慎考虑自己的行为。因此,守信受到激励,失信遭致摒弃,这是构建有效的社会控制体系的重要基础。
在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国提出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这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而提出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架构。毫无疑问,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是信息和信用监管。在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信用重要判断标准的传统思维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市场主体需要借助充分的信息公示和有效的信用约束来从事交易活动。
然而,信用秩序又不能单独依靠市场而自发产生信用秩序,需要借助于国家的力量。
这次《实施方案》的出台,以信息和信用为基础构建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体现了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性。《实施方案》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核心内容是有两个方面。
1.统一归集
即各地区、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应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2.共享共用
即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围绕这些重要原则所展开的各项机制,带有鲜明的问题导向,着眼于构建完善的信息机制,力图解决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实现社会共治。通过对公共信息归集内容、归集方式、信息共享、信息公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规定,注重打通政府与市场、社会乃至社会个体之间的信息联络通道,从而确保微观交易安全、社会运行秩序及国家有效监管。
因此,《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现有的企业信息公示机制,为实施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构建良好的信用秩序,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体系化:针对“信息孤岛”问题提供了一整套务实的解决方案
基于信息传播的特点,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公共信息的普遍共享和便捷利用。《实施方案》的出台,突出了信息工具在社会控制及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地位,为解决当前的“信息孤岛”问题提供了一整套较为务实的方案。
近年来,信用工具在社会控制及市场监管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14年10月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构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这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然而,由于我国体制机制改革的艰巨性和阶段性等原因,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并未彻底打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我国当前的“信息孤岛”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缺乏有效整合与共享,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暂时没有大规模接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直属机构中,多数单位尚未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此外,地方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未能实现与中央政府的共享。当前,我国企业信息和信用建设的重点内容,就是要打破横向和纵向的信息分割,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实施方案》着眼于解决“信息孤岛”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归集内容方面,完善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归集职责,其中第四条“归集路径和方法”尤为值得关注。该条通过7个条款,构建了同级政府之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一地区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同时,《实施方案》又保持了较大的灵活性,对已经实现信息集中存储、管理以及已经全部或部分实现企业信息归集的地方,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归集方案。《实施方案》还强调,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从整个制度框架来看,《实施方案》实际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构建了一张无形的“信息天网”。
《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切实解决我国“信息孤岛”的问题。借助于这样一张疏而不漏的信息网络,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可以比以往更加及时准确地察觉、发现市场主体所实施的有害于经济和社会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
三、有效性:便利协同监管及社会控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此次《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基础。
今年3月至4月,笔者主持的一项课题研究对全国7大区域300余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平台和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已经成为社会认可度较高的三大信息平台,其中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得了近80%的样本企业的认可。
工商登记的信息具有基础数据和源头数据的功能,是社会对企业进行信息查询和利用的最基本的渠道,也是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重要信息系统。因此,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信息接入工商部门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助于高效率地建立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更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坚实的信息和信用基础。
此次《实施方案》的出台,立足于工商部门的基础数据和源头数据,并通过归集共享等机制,使工商部门的基础数据和源头数据成为公共信息的重要连接点。当社会公众在利用工商部门的基础数据时,可以同时查询到归集于企业名下的其他信息,这就大大提高了信息交流的效率,便于社会公众利用,也为今后信息的市场化、社会化利用奠定了扎实基础。与此同时,借助于工商部门的信息连接点,相关部门可以实现对信息的有效共享,从而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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