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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必须“活”起来
2017-05-11 08:18:33 来源:东莞日报
在中国,在互联网技术已经大大便利于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今天,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仍然处于高度分散、只能为单个部门低度使用的层面上,难以发挥出信用信息对守护社会诚信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不力其实也正是监管不力的一个表现。

5月4日,广东省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根据会上发布的《东莞市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打造信用监管的“东莞样本”。   

依照《方案》,东莞将实施“1+2+2”的企业信用监管框架。首先,1是指“一个办法——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政府关于企业信用监管的规则。其次,2是指“两张清单——企业信息公示清单和信用约束管理清单”,即关于企业应当信用公示的条目和信用约束的条目的操作规则。第三,另一个2是指“两个支撑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信息化系统联合惩戒模块”,这是向公众开放的为公众服务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在这个监管架构下,企业信用监管的两个维度,信息归集和信用约束的价值才能释放出来。   

与信用信息管理运用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信用信息监管的短板之一,就是这些信用信息分散于政府各个部门,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而在信用信息无法整合、生成企业信用完整图像的情况下,信用信息的运用成本高昂,无法向社会发散信用信息的约束价值。而一个令人汗颜的对比是,欧美国家几乎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前,几乎都已经完成了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公示,不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复合运用这些信用信息约束企业,而且,社会私人机构特别是交易对手,也可以运用这些信用信息来验证企业的信用状态,减少信息非对称情况下的欺诈、非诚信行为。欧美企业普遍诚实守信,轻易不敢违法违信的根由正在于此。而在中国,在互联网技术已经大大便利于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今天,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仍然处于高度分散、只能为单个部门低度使用的层面上,难以发挥出信用信息对守护社会诚信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不力其实也正是监管不力的一个表现。   

显然,施用企业信用信息来约束企业运行于诚实守信的轨道之上,这早已是欧美国家政府监管的一个可借鉴的经验,而企业信用信息之所以能产生惩戒功能,前置的条件是信用信息的归集。令人欣慰的是,东莞为企业信用体系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为当前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准备了条件。作为一个制造业城市、一个拥有大量企业的城市,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开越早越快,社会诚信水平也提升得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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