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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建立金融失信惩戒机制
2017-09-25 08:40:15 来源:福州日报
为加快福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福州市各职能部门实行金融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福建省福州市金融办日前印发《关于落实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为加快福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福州市各职能部门实行金融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失信企业贷款受限

针对其他部门确定的严重失信者,福州市金融办根据福州市信用办报送的失信者信息,协调推动相关金融机构执行或协助执行联合惩戒。

如果当事人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联合惩戒措施有3项,包括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从严控制失信企业信贷、担保、融资、保险、购汇等金融业务,停止开设新账户,依法限制企业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支持银行机构停止失信企业及关联企业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支持金融机构取消失信企业及法人、主要负责人为其他企业、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停办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贷款和办理信用卡,已有的个人贷款、信用卡将逐步调低授信额度或冻结。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失信类金融机构将被联合惩戒

在金融机构方面,除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福州市担保、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也发展迅速。

方案提出,福州市金融办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失信者将被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包括福州市金融办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于有失信行为的类金融机构,除了市县两级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采取惩戒措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涵盖了发改、人民银行、检察院、税务等近30个单位。

其中市县两级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失信类金融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落实合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者,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6项,包括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福州市还将建立健全类金融机构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将类金融机构严重失信者的违法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类金融机构严重失信者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嵌入政府日常新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持,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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